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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帽駭客工具實作01 - 前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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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d L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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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
有10幾年軟體開發經驗,接觸的程式語言很雜,像是網站的前端(包含Javascript、React等)、後端(包含Java、C#、PHP、Python等),也使用過各種不同框架(包含Spring、SpringBoot、MyBatis、Hibernate等)完成專案建置及維運。

2020年開始接觸資安領域,考取Certified Ethical Hacker(CEH)及EC-Council Certified Security Analyst (ECSA)證照,今年目標取得OSCE3。


關於筆者

艾德(Ed Li)


聲明:後續文章,主要用於技術分享及交流,切勿用於非法操作。

項次罪章條號內文
1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第315-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
2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第315-2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、工具或設備,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,亦同。製造、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,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。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3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第318-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4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5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9條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6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目錄


參考資料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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